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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光害定法则首开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16 浏览次数:60
  为解决都会光害问题,台北市市政会议昨天(27日)通过台湾地区首部“光害管理自治条例”草案,规定若广告广告牌、建筑物反光及其他光源过亮,将要求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可处光害设施设置人、所有人、使用人等五千元(新台币,下同)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屡次未改善者,必要时可以拆除。
  
  北市环保局表示,草案送市议会通过后,将邀集专家学者讨论并订定标准,最快明年中旬上路。
  
  台“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也有行动,在“环境整洁绿美化促进法”草案中,要求数字广告招牌、电视墙、电子告示板等发光亮度及闪烁光源,不得妨碍邻近民众生活,否则每次最高可罚六千元,罚到改善为止,必要时可强制拆除。
  
  “环保署”整洁方案室执行秘书杨庆熙指出,草案已报“行政院”审查,今年送台“立法院”审议。
  
  北市环保局指出,近六年来光害陈情案件逐年增加,共有92件,以广告招牌为主。四年前,小巨蛋的LED电视墙因为24小时播放动态广告,引发对面住户抗议刺眼、睡不着。三年前,台北田径场看台的白色顶棚因日晒反光,对面大楼住户必须整天拉起窗帘。
  
  另外,台北市多个十字路口都有设置大型电视墙,如和平东路与罗斯福路口、基隆路与信义路口等,有时也会接到附近住户的检举。
  
  环保局局长吴盛忠表示,以前“无‘法’可管”,稽查人员只能劝导。虽然多数业者都会改善,如小巨蛋将电视墙亮度调降等,但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光害管理自治条例”通过后,光害管制标准分为三个项目,为光源的照度、辉度及可见光反射率。
  
  吴盛忠表示,若地方、“中央”都有法,可依个案来讨论。若是符合“中央”法令的个案,会优先用“中央”法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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