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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新规 医保卡异地就医结算“有章可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03 浏览次数:120

退休后想在异地居住的职工,可在当地选2至3所定点医院用医保卡报销看病;长期驻外的工作人员,还可把医保卡上的账户资金直接发给本人,方便其就医购药。8月16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该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各类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

据介绍,全国各省市在医疗保险费费率和报销起付线、封顶线、支付比例以及报销的病种、药品范围等方面均有差别,异地就医一直存在不少难题。此次我省发布的《意见》专门针对各类情况人员的异地就医问题制定了不同办法,异地就医终于可以“有章可循”。

对于短期出差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以下简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拿急诊单据和相关诊疗资料,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也就是说要事先垫付,事后报销。

因当地医疗条件限制需要转诊的,由当地最高级别医院专家会诊并提出转诊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其转诊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与转诊较集中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其对转诊人员的就医进行管理或费用审核。

如果是长期(6个月以上)在国内跨统筹地区工作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在工作地选择2至3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工作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在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退休后打算在异地长期(1年以上)定居,并取得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长期居住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和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安置地或居住地选择2至3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异地定点医院。其在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被派往国(境)外工作、学习、访问等短期出差时,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如果是在国(境)外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的)且不间断缴费的,可按当地同期参保人员平均住院费用标准,在统筹基金中将这部分费用支付给所在单位,用于对派出国(境)外人员医疗费用的补偿。

另外,《意见》中还提出,为了方便广大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的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提供服务。各级统筹地区还将采取措施方便各类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缩短报销结算等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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